如何有效管理代理商

如何有效管理代理商,第1张

如何有效管理代理商

在现代经营管理中,代理商管理,多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多种思维的方式来处理事情,简单的问题复杂处理,复杂的问题简单处理,关健是如何运用好人性化的管理,这样会使生意更加长久,会使生意越做越大。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有效管理代理商的做法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用"心"管理

在现代的经营管理中,人性化管理已越来越多的被各企业在管理中广泛应用,人非草木,做为代理商和自己的业务人员朝夕相处,古话:遥远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因此做为管理者一定要对下面的人处处关心,无论是工作中的困难,生活中的事情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要为业务人员做坚强的后盾,让他们在一线工作中时时有靠山,有安全感,并能在实际工作给足业务人员的.面子,让他们感到他们和公司永远是一体。

2、用"薪"管理

代理商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大多是一月多少底薪,然后再加上业务提成就完事了,这样不十分科学,虽然代理商是小企业,但是在薪金方面一定要向大企业学习,把薪金进行多种分割,这样不但能更好的管理业务人员,还能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比如,把工资分割成,底薪,提成,出勤,交通,保险,事故,通讯,甚至于房子补贴费,让业务人员感到倍受关心,在夏天的降温费和冬天的取暖费等等,这样让业务人员感到不是就职于一个随时拔腿就跑的小公司。而是一个对未来非常充满希望的公司。

3、酒桌会议

开会我们一般就会想到,宽敞明亮的会议室,整齐有序的桌椅板凳,管理者说话,底下的业务人员都在做工作笔记,全场谨然有序。做为代理商在这一点上不定要要学大企业,而把工作会议开到酒桌上可能效果会更好。在酒桌上,大家会非常放松,古人云:酒后吐真言。而做为管理者能和自己的业务人员在一个桌上喝酒猜拳,一下会使业务人员感到老板非常随和,工作中的酸甜苦辣都会边喝酒中边讨论,上下级的交流,在零距离中是最真实的,在中国很多生意是在酒桌上做成的例子比比皆是,是不争的事实。

4、学习管理

在现代的营销竞争中,没有一定的市场营销知识,可能光凭人头熟,能说会到是不行的,因此不论是经销朋友还是业务人员都必需在工作中努力的学习,遇到问题要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光凭吃苦耐劳和小聪明是不行的,还需要有一定的营销知识背景,很多大的企业都经常对员工进行知识培训和知识竞赛活动,来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因此让代理商朋友成为"学习型"代理商和"|学习型业务人员"对整个经营实体是有很大帮助的。

5、出路管理

代理商的业务人员,大部分年轻人是有理想和事业心的,他们会在不断的工作中学习与成长,因次做为业务人员的管理者,应积极鼓励他们成长,大部分业务人员都有着同一的理想,相信有一天会自己成为老板,做为代理商来说是一件很好的事,不要害怕他们的流失会给自己经营的产品带来影响,而是要鼓励帮助他们创业和实现理想。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 代理 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 及其他有关 商标 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 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 法律咨询 ,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 ,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 警告 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 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 证据 ,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 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根据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我们可以看到,该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权利,给出了代理人可进行的商标代理相关活动,也给出了禁止从事的代理活动,同时给出了处罚方法及金额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是商标代理人或组织的行动指南,也是监督组织的执法依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守法工作、依法执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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