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调整、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调整、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决定,第1张

一、市级保留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75个

(一)市级保留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职能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40个)

1.天津市人民政府

2.天津市审计局

3.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4.天津市卫生局

5.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文物局)

6.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7.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节水办公室)

8.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9.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10.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11.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2.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3.天津市人事局

1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5.天津市司法局

16.天津市民政局

17.天津市公安局

18.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20.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2.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24.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5.天津市档案局

26.天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7.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28.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29.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30.天津市体育局

31.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32.天津市粮食局

33.天津市农业局

3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35.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6.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7.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38.天津市统计局

39.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0.天津市广播电视电影局

(二)市级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主体(18个)

1.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天津市林业局

6.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7.天津市公安边防局

8.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9.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10.天津市海洋局

11.天津市物价局

12.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14.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15.天津市邮政局

16.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17.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18.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三)市级保留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主体(17个)

1.天津市畜牧局(天津市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2.天津市水产局(天津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

3.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4.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5.天津市农业机械局(天津市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

6.天津市林业工作站

7.天津市排水管理处

8.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9.天津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10.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11.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天津市公路管理局

13.天津市气象局

14.天津市地震局

15.天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16.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17.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天津市船舶检验处、天津市地方海事局)二、市级调整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32个)

1.天津港务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2.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待定

3.天津市交通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待定

4.天津市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国家安全局

5.天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6.天津市地热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7.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天津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财政局

9.天津市机电设备招标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10.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11.天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2.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3.天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4.天津市建筑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5.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6.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7.天津市供水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8.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9.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20.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21.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农业机械局

22.天津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23.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24.天津市农药检定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农业局

25.天津市游泳运动中心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体育局

26.天津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27.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8.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9.天津市存车业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公安局

30.天津市打井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31.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32.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0数字表示使用时应替换为电子信息产品相应的环保使用期限,10代表10年。

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防止产品在使用和废弃之后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所以电子产品都有相应的使用年限。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扩展资料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第(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参考资料: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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