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网站备案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备案资料提交成功后,如果是通过代办的方式,代理公司会在2个工作日内初审并上报至当地通信管局,通信管理局的官方回复是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大多数地区通信管理局实际审核大约在1-2周,个别省份的通信管理局审核较快的约3~5天。审核通过后会以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 想要加快通过审核,那么前期资料准备阶段就需要足够充分,最好一次性通过。 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企业备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用新年检记录的副本)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核验照片、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核验单扫描件(需加盖公章,在线填完备案资料后系统会有明确提示并提供下载地址); 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核验照片、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核验单扫描件(需加盖公章); 3、个人备案: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负责人核验照片、核验单扫描件。赞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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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法规、司法解释制定水平。第四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五条 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工作。第六条 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中央办公厅、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第八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密切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根据需要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备案第九条 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第十条 法规、司法解释的纸质文本由下列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一)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报送;
(二)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报送;
(三)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
(四)经济特区法规由制定法规的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报送;
(五)司法解释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由主要起草单位办公厅报送。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时,报送机关应当将备案报告、国务院令或者公告、有关修改废止或者批准的决定、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文本、说明、修改情况汇报及审议结果报告等有关文件(以下统称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一并报送常委会办公厅。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包括内容、依据、理由等。第十二条 法规、司法解释的电子文本由制定机关指定的电子报备专责机构负责报送。
报送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全部备案文件的电子文本,报送的电子文本应当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印发的格式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 常委会办公厅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报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第十四条 常委会办公厅对接收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第十五条 常委会办公厅对报送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第十六条 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的法规、司法解释目录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目录。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章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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