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
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
各地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代理协议、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四)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应在质检部门进行备案);(五)产品检测报告(国家级或河南省省级检测单位出具的2年内的型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有cma认证);(六)省级及以上产品鉴定证书;(七)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资料;(八)质量体系管理文件或证书(可提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河南省水利厅水利施工备案受理时间:每个季度第一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查“水利企业信用备案指南”(河南省水利网-水利企业信用-信用管理平台-温馨提示中)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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