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备案怎么办理

进京备案怎么办理,第1张

品牌型号:HUAWEI Mate 40E Pro

系统版本:HarmonyOS3.0.0

软件版本:微信8.0.30

进京备案需要通过北京健康宝点击社区登记报到进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使用北京健简芦悉康宝报备

1、打开北京健康宝

打开微信中的北京健康宝公众号 ,下拉到底部,点击“京心相助”。

2、输入身份证

输入身份证后6位。

3、点击“本人信息登记”

点击“本人信息登记”选择“社区登记报到”。

4、提交

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特别说明:如果以前曾经登记过,可以选择“修改登记信息”,填写最新的行程。

5、拨打社区电话报备

这时候,我们哗逗会看到页面出现“未报到”字样。不过,不用拦乎担心,因为您刚刚提交的信息会直接返回到社区系统中,请您拨打社区电话,向社区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即可。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疫情期间如果不如实申报,因此造成疫情大面积扩散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北京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

目前,只要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北京参保备激,参保人员就可以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各区经办机构窗口将他们确定为共济对象,完成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12月1日起,备案成功的家庭成员可共济使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

据海淀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仅处于备案阶段,海淀区参保人员可以通贺滚银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直接在网上办理备案,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海淀区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备案。

家庭成员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是须进行备案。记者了解到,家庭成员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资金,再使用他人账户资金。如关联多个他人账户禅宴,应按照备案顺序使用。

不仅如此,完成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既可用于支付本人和家庭成员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的医药费用,还可为家庭成员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或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现阶段特指北京普惠健康保)的费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行政措施,均须依照本规定以报告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三)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及执行程序。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实施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规定、细则、规则等)应依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措施的备案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对备案的行政措施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审查行政措施的合法性;

(三)协调处理行政措施之间的矛盾;

(四)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措施的备案工作。第四条 行政措施(包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实施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同)由制定机关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定的行政措施,由主办机关负责申报备案。第五条 行政措施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措施的申报备案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办。

行政措施备案应有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按规定式样填报,并附备案的行政措施文本10份。第六条 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措施,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审核中可根据需要,将上报备案的行政措施送有关机关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在期限内予以回复。

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对区、县或其他部门发布的行政措施有异议的,可将意见和相应的文件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第七条 行政措施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撤销或责成制定机关自行撤销或改正。

行政措施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协调解决,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措施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全市行政措施备案情况。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制定制度,规范本机关行政措施的起草、审核和发布工作。第十条 行政措施不按规定上报备案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通知该机关限期上报;逾期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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