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差地租(differential rent )是一个相对于绝对地租的概念,它是指租佃较好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向大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是由优等地和中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按劣等地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决定的.
绝对地租是优、中、劣各类土地必须交纳的地租.
(1)级差地租的形成过程.
马克思把少数利用瀑布作动力的企业和多数利用蒸汽作动力的企业相对比,说明了级差地租的形成过程.少数企业由于利用了瀑布这种自然力进行生产,具有成本价格低、劳动生产率高的优势,是生产条件特别有利的企业,其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多数企业产品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在产品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时,少数生产条件特别有利的企业,除获得平均利润外,还获得一个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的形成原因,在于少数企业对瀑布这种自然力实行经营垄断.这种自然力的特别有利的生产条件,具有有限性和不能随意创造的特点,对它的经营垄断,阻碍资本自由竞争,因而所产生的超额利润不参加社会上的利润平均化,能够长期稳定地保留在少数对这种自然力进行经营垄断的企业中.
这个超额利润的形成归功于瀑布这种自然力,而这又是跟土地分不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一部分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占有,形成土地所有权垄断.上述超额利润不是由资本本身产生的,而是由资本对瀑布这种自然力垄断经营产生的.因此,这个超额利润便落入瀑布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转化为地租.马克思把这样形成的地租叫作级差地租.可见,级差地租是由对土地的资本经营垄断产生的、由土地和资本生产率等级差别形成的、转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
(2)级差地租的特点.
第一,构成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来源于支配着一种被垄断的自然力的个别资本的个别生产价格和该部门一般资本的一般生产价格的差额.也就是说,它的来源是土地产品(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超过它的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由于土地的有限性,特别是好的土地更是有限,因而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即社会生产价格,必须由劣等土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否则劣等地就得不到平均利润,就没有人耕种劣等地.这样,优等、中等生产条件的土地就能够获得一个超额利润.
第二,级差地租的产生,是由于个别资本利用了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自然条件,而比其他一般资本具有相对较高的生产率.因为土地这种生产条件的自然力是有等级差别的,等量资本投在相等面积土地上的生产率也是有等级差别的,从而由此产生的超额利润和由它转化的地租也是有等级差别的,所以这种地租便叫作级差地租.可见,由土地的自然力的等级差别性而引起的资本生产率的等级差别性,是级差地租的形成条件.
第三,自然力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从而也是超额利润产生的自然基础,而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级差地租的实体是超额利润,它是雇佣工人为产业资本家创造的平均利润以上的部分,其实质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第四,超额利润产生的原因是个别资本对土地自然力等有利生产条件的经营垄断.因为有利的自然条件是有限的,对它的经营垄断会阻碍竞争,使它产生的利润不参加社会资本的利润平均化,因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具有稳定性.
第五,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垄断本身.土地所有权并不是这个超额利润创造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级差地租的原因.
旧中国的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但一般并不自己耕种或经营,而是大部分出租给别人,收取高额的地租。当然,富农与地主是有区别的,自己耕种或经营的土地要多些,但他们与外国的富农不同,也往往出租一部分土地。因此,要了解旧中国农村的剥削关系,必须首先研究当时的租佃关系。一、佃农在农民中所占的比例
要了解旧中国的租佃关系,首先要了解佃农在农民中到底占多大的比例。
关于佃农在农民中所占的比例,过去有不少调查统计,让我们先看看有关全国的调查统计材料。最早有关这方面的材料,是北京政府农商部对于1917年至1921年情况的调查统计,现将这个材料列表如下:
表1-21 1917-1921年佃农所占比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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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黎平在引用这个调查统计之后说,在上表原来所列的自耕农中,不自耕的地主实占极大部分,所以佃农、半佃农在纯粹农民群众中所占的百分比实远较上述统计所表示的为大;另外,上表未包含四川、云南、贵州、广西4省,而且许多省如湖南、湖北等调查极不完备。
后来关于这方面较全面的调查统计,是南京国民政府主计处根据经济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编印的农情报告、实业部编印的中国经济年鉴所编的关于1912年、1931年至1937年的材料以及根据立法院编印的统计月报所编的关于1930年的材料,现将这两个材料合编如下表。
表1-22 1912-1937年佃农、半自耕农占总农户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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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察哈尔1933、1934、1935年造报县数多少不一,各年报告或有差误,因之各年间农佃百分率相差甚巨,似不足据。
引者注:1930年表中无甘肃、青海,另加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因只1年,故此表未列入,待后面另外引用。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1912-1937年间,佃农占农户总数的26-32%,历年平均占29.6%半自耕农即半佃农占总农户的22-25%,历年平均占23.4%。二者合计,占总农户的53%,要比表1-21显示的数字要高。
另据国家农业研究局和外国人巴克的《中国的土地利用》统计,1931-1936年、1929-1933年佃农在农民中所占比例如下:
表1-23 30年代佃农所占比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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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按照国家农业研究局的统计,1931—1936年间佃农占总农户的30%,自耕农兼佃农即半佃农占总农户的24%,二者合计占54%。按照巴克的调查统计,1929—1933年间佃农占总农户的33%,自耕农兼佃农占总农户的23%,二者合计占56%。美国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华民国史》在引用上述资料时说:“总的来说,约50%的农民与地主有租佃关系。在这些农民中,近60%为佃农,其所种土地全部是租来的。40%多是租种部分土地的自耕农兼佃农。” 也就是说,佃农约占总农户的30%,半佃农约占总农户的20%。我们看看其他一些调查统计材料。
表1-24 各地佃农所占比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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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还根据南京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1935年对22省的调查,计算出旱耕区域与水耕区域各类农民的比例如下:
表1-26 各类耕作区域佃农所占比例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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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两个统计,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另外,吴黎平在1930年发表的《中国土地问题》一文中,在引用北京政府农商部1917年的统计等材料之后也说,北方佃农所占的比例要比南方低得多。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北方战乱、灾荒频繁,封建土地所有制受到了较南方为多的破坏。
二 佃农所占比例的变化
关于旧中国几十年间佃农所占比例的变化情况,现有的许多材料大都认为,在1937年以前,自耕农有所减少,佃农、半佃农是有所增加的。例如上面所引的关于江苏昆山、南通和安徽宿县1905、1914、1924年的材料,豫、鄂、皖、赣53县227户1913、1923、1934年的材料,大后方15省1925、1929、1930年的材料,都说明了这一问题。陶直夫的《中国地租的本质》一文在引用《东方杂志》24卷16号关于四川北部佃农变化的材料之后说,那里从1912年至1924年佃农从28%增加到了35%,“即在这十二年中,佃农的成分增加了四分之一” 。又如广西苍梧、桂林、思恩3个地区1929—1934年间佃农、半佃农的变化情况如下:
表l一27 1929至1934年广西苍梧、桂林、思恩佃农占比例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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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的材料说,在1937年以前,有的地区佃农所占的比例是下降的。如前边表1—24中关于东北三省1917、1918、1930年的材料,佃农所占的比例便是下降的(另外的材料则说明吉林在1920年前是上升的)。美国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华民国史》也说,据迈尔斯对19世纪90年代和20世纪30年代山东22县进行的比较说明,佃户的百分比虽在9个县上升,但在13个县是下降的。 表1—24关于清末至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统计材料也表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平均数比前个时期是明显下降的。
关于1937年以后佃农所占比例的变化,有的材料认为是增加的,特别是西南地区。例如大后方川、滇、黔等15省1936-1941年间佃农、半佃农与自耕农的增减情况如下:
表1-28 1936-1947年大后方15省佃农所占比例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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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到,这时中农佃入的土地平均占37.84%,贫农佃入的土地平均占47.02%,雇农佃入的土地平均占49.42%,贫农和雇农佃入的土地平均占48.22%,都比1935年中农、贫农租入土地的比例低。
前面所列的从清末到抗日战争时期的统计材料表明,佃农所占的比例从清末至大革命时期,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再到抗日战争时期,也是逐步下降的,而自耕农的比例则是略有上升的。将这3个时期的平均数列表于下,则如下表:
表1-32清末至抗日战争时期佃农比例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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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有的地区佃农有所增加,自耕农有所减少,但也有不少地区在旧中国几十年间是佃农有所减少,自耕农反而有所增加。综合现有的调查统计材料,也说明从全国来讲,在旧中国几十年间佃农的比例是逐步下降的,自耕农的比例是逐步上升的。这种情况,与第一节所讲的土地不是越来越集中,而是逐步有所分散的趋势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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